[摘要] 南京市从2010年10月21日开始,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在纳税申报时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昨天,南京市地税专家专门做了解读。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的属于家庭普通住房的,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南京市从2010年10月21日开始,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在纳税申报时提供家庭住房证明。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家庭普通住房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家庭住房证明。对个人购买的不属于家庭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不需要开具家庭住房证明。
2、家庭住房证明在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开具?
对需要开具家庭住房证明的购房人,应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家庭住房证明。其中,江南八区、沿江开发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应在购房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前开具;对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购房人,应在购房人缴纳契税前开具。
3、开具家庭住房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住房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如单身,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单身证明。
4、对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应如何开具家庭住房证明?
对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按照不同家庭分别开具家庭住房证明,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契税,分别开具完税证。
5、家庭住房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家庭住房证明仅用于契税缴纳,自查询之日起二日内(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有效,无效。缴纳契税后不再补发。
6、市区及各区县开具家庭住房证明的具体地点在哪里?
家庭住房证明应在购房人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市区及各区县开具家庭住房证明的地点具体如下:
江南八区(指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华侨路52号档案馆或大光路、中央门分市场)
江宁区:江宁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江宁区天元东路555号二楼27号档案查询窗口)
浦口区:浦口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浦口区象山路1号3楼档案室)
沿江工业开发区、六合区:六合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六合区长江路34号1号楼5楼档案室)
溧水县:溧水县房地产管理所(溧水县中大街39号6楼档案室)
高淳县:高淳县房地产管理所(高淳县天河路28号7楼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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