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财政局获悉,为解决早前购房人因未能提供购房发票而不能办理纳税申报问题,财政部门要求,只要购房人能提供付清购房款收据等有关材料,即刻受理纳税申报。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财政局获悉,为解决早前购房人因未能提供购房发票而不能办理纳税申报问题,财政部门要求,只要购房人能提供付清购房款收据等有关材料,即刻受理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广州市的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购房人应在办理《房产证》前,自行到财政部门在商品房所在地设立的契税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申报时,须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有效身份证件;对属于通过法院裁定取得的房屋、转让楼花等情况,还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但由于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常存在购房人不能及时取得购房发票导致不能办理纳税申报问题,市财政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通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属历史遗留办理房产证的购房人,凡能提供付清购房款收据或买卖双方已出具付清房款并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法律责任的具结书或其他付清房款的证明,财政部门即可受理其缴纳契税纳税申报。
市财政局提醒,市民可到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契税征收地点办理契税缴纳。
地址: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56~62号窗口
咨询电话:37585631、37585094
海珠、荔湾、天河、黄埔区二手房契税申报缴纳全部在本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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