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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业务关系的个人借款购房行为如何认定

南京日报   2016-12-09 08:50

[摘要] 今年1月,赵某(已有一套住房)通过中介在某地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总价600万元。为支付该房首付款,赵某先后出面向与其有业务关系的5人借款共计240万元。5人在赵某担任副局长期间,均承接过该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共计1000余万元。相关借款均以赵某配偶王某名义开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以及是否支付利息。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中共党员,某局副局长。

今年1月,赵某(已有一套住房)通过中介在某地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总价600万元。为支付该房首付款,赵某先后出面向与其有业务关系的5人借款共计240万元。5人在赵某担任副局长期间,均承接过该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共计1000余万元。相关借款均以赵某配偶王某名义开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以及是否支付利息

同年9月,纪检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赵某的上述问题进行审查。

分歧意见:

1、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不构成违纪。

2、赵某的行为构成违纪,违反廉洁纪律,拟给予党纪处分。

分析意见:

赵某的借款对象均为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个人,且均承接过其分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赵某向上述人员借款共计240万元,对借款人可能存在职务上的制约或影响,不利于其公正履行职责。同时,赵某虽开具了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是否支付利息,且至立案审查时仍未还款。综上,赵某向有业务关系的个人借款的行为,已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鉴于赵某的行为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倾向于适用该条例第104条有关“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兜底条款予以定性。

同时,应注意将赵某的借款行为与“以借为名”收受财物相区分。执纪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向个人借款为“幌子”,实为收受对方财物。对此类行为应按受贿性质认定,而不只是按违反廉洁纪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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