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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京房产局再发通知进一步明确限购政策

南京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   2017-05-09 22:16

[摘要] 5月9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据房天下查阅,本次通知中,对于之前限购政策中有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社保及个税的证明认定以及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5月9日,南京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据房天下查阅,本次通知中,对于之前限购政策中有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社保及个税的证明认定以及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南京新政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国土局,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好住房限购政策,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现将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房产局 2017年5月8日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1、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4、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二、关于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

1、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一并累计。

2、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如其余参保的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均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予以认可。

3、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予以认可。

4、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三、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

1、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开具购房证明的:因已过有效期且未购房重新申请开具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已认购或合同已确认,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认提交,如购房证明已过期可续开,继续有效。

2、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开,证明虽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

3、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

以上意见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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