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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新规!以后租房也要网签备案

楼市TOP1 2018-02-28 19:37:22

  2 月 27 日,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南京市房产局近日向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 " 通知 "),明确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房产中介发布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前,要从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监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而以后租房子也要跟买房子一样,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登记备案。对于广大买房、租房者来说,也将更放心。

  房屋租赁合同也要网签和登记备案

  大家习惯了买房子网签,以后在南京租房子也要网签了,而这样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房东、房客的合法权益。

  记者通知中看到,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监管平台实名注册,并通过监管平台办理相关租赁业务,受出租人、承租人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经房地产中介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监管平台,采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网签。

  在签订租赁网签合同三十日内,应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受出租人、承租人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此外,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知晓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应协助出租人、承租人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出租和出售房源必须核验,取得二维码后再发布

  以往,中介发布虚假出租房源的情况很常见,这也让租房者也颇为头疼。根据通知的要求,以后租房要实施房源核验制度。

  记者了解到,根据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房产中介,在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前,应当依委托事项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核验通道为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 监管平台 "),应如实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房屋委托合同、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图片等资料,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中介案按规定申请房源核验通过后,会取得房源的的二维码,然后才可以通过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通知中要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另外,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应在房源信息显著位置标注房源核验编码及二维码。

  同一中介避免重复发布房源,不得发布不符合出租面积的房源

  记者注意到,通知要求中介从业人员要实名在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出租面积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通知中附了两个规则,即:出租房源网上核验发布规则,出售房源网上核验发布规则。其中都明确,所发布的房源须保证 " 信息真实 "、" 价格真实 "、" 图片真实 "、" 产权真实 "、" 委托真实 ",同时请避免发布已租或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两限房、军产房、经济适用房住房等)出租信息;同时,相同公司的同套出租房源只允许该公司内一名经纪人发布一次,请避免发布重复房源。

  在出租房源核验发布规则中还提到,请避免发布关于非家庭关系共同居住于同一间房内的房源,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人为分割出租的房源,以及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或单间居住人数超过 2 名成年人的房源。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上述规定也是符合南京此前出台的关于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杜绝虚假房源!规范房地产中介 8 项不正当行为

  为了保障买房人、租房人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在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将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1)未在经营场所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3)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4)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5)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 7 ) 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8)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与此同时,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将根据《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分标准》,通过监管平台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明确,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房产主管部门将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同时,完善诚信典型 " 红名单 " 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 " 黑名单 " 制度,对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检查频次、约谈机构负责人、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对外公示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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