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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明年起可供单位个人公开查询

新华网  作者:黄全权  2006-10-24 09:20

[摘要] 从明年1月1日起,由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办法,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等在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将可公开

从明年1月1日起,由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办法,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等在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将可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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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其中,前者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等。后者则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办法》明确,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而对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查询,《办法》则设置了一些条件和范围的规定,包括: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等。《办法》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凡符合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办法》要求,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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