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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租赁收入支付部分购房价款也要缴税

南京日报  2010-06-01 14:06

[摘要] 最近,何先生以25万元的优惠价购得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处店面,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因该店面实际售价应为35万元,房产公司只向何先生收取25万元。

最近,何先生以25万元的优惠价购得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处店面,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因该店面实际售价应为35万元,房产公司只向何先生收取25万元。作为补偿,何先生无条件把该店面交给房产公司对外出租一年,年租金10万元,租金为房产公司所得,一年后,何先生收回店面。税务机关了解这个情况后,不仅对该房产公司征税,同时要求何先生就10万元的租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何先生感到不解,认为店面所收取的10万元租金并非其个人所得,为什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因此,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像何先生那样优惠购得店面根据协议又无偿交房产公司对外出租的纳税人,千万别忘了缴个税。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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