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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利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之前扣除

南京日报  2011-09-13 09:26

[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008年4月,张先生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住房,购买价是8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20万元。2010年8月张先生把该套住房卖了,售价为100万元。截至售房时合计支付银行利息3万元。那么,张先生在售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费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在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出具有效凭据。

因此,张先生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是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合理费用据实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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