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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补贴标准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逐月计发

——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06 17:30

[摘要] 根据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京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根据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京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 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 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1. 一次性补贴方式。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购房职工全额计发;

(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购房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3)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在职工离开时由本人或新单位一次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职工购房协议及个人付款凭据,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2. 逐月发放补贴方式: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住房补贴率。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仍按1500元计算。三资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个人在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按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11日正式发布上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的文件,文件中明确南京新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为下限1320元,上限13700元,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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