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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子过户到弟弟名下 再立遗嘱分给子女有效吗?

金陵晚报  2013-11-25 07:38

[摘要] 周先生的父亲在老家有一处房产,由于周先生长年在南京工作、生活,年迈的父亲由弟弟一家照料。前几年,考虑到周先生弟弟的子女的升学问题,周先生的父亲便将房子过户到周先生弟弟的名下。

案例一:房产“暂存”弟弟名下

周先生的父亲在老家有一处房产,由于周先生长年在南京工作、生活,年迈的父亲由弟弟一家照料。前几年,考虑到周先生弟弟的子女的升学问题,周先生的父亲便将房子过户到周先生弟弟的名下。

当时周先生的弟弟表示,房子虽然在自己名下,但还是属于父亲的,自己并不会占用。去年年底,周先生的父亲患了重病,考虑到周先生的情况也不好,便立了一份遗嘱,说明了当初房屋过户的真实情况,并表示在自己过世后,房子由周先生兄弟二人平均继承。

然而,让周先生措手不及的是,在父亲去世后,周先生的弟弟却表示这套房子既然已经在自己的名下了,就不属于父亲的遗产,这份遗嘱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即推定归谁所有,若想推翻权属登记必须拿出充足证据。这场继承纠纷中,周先生的父亲将房产登记在小儿子名下,意味着该房产已经赠与小儿子,因此父亲再无权对小儿子名下的房产进行处分。

这种情况,如果周先生想要对登记在弟弟名下的房产进行法定继承,就要收集当时将房产办到弟弟名下的真实原因的证据,而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对方认可周先生所陈述的事实。

案例二:收养的女儿能继承吗

一方是续弦的妻子,一方是收养的女儿,老人留下的房子到底归谁呢?

十几年前,朱女士与丧偶的刘先生结了婚,并住在了一起。这套房子是刘先生与前妻一起买的,而刘先生与前妻因为不能生育,便收养了女儿小刘。小刘是个孝顺女儿,但由于不能接受刘先生再婚的事情,两人逐渐发生了不少口角。小刘成年后,便搬了出去,自己一个人生活。

前几年,刘先生因病去世,朱女士自己就在这套房子住了下来。这让小刘很不乐意,在她看来,这套房子是自己养父母建造的,朱女士根本没有权利住在里面。同时,她也认为,养母和养父先后过世时都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有权继承老宅。而在朱女士看来,小刘根本不是刘先生的亲生女儿,没有权利继承刘先生的房屋。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老宅属于刘先生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属于前妻享有的房屋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享有,刘先生作为配偶、小刘作为养女都有权继承。

而刘先生去世后,对刘先生享有的房屋份额,再婚的妻子朱女士和养女小刘也同样有权继承。

案例三:遗嘱到底应由谁来写

年迈的孙女士有三个儿女,都在南京生活。三年前,孙女士因病住院,她名下有一套老房子,因为害怕引起三个儿女的矛盾,便考虑立一份遗嘱。

由于孙女士一直由大儿子照料,大儿子的家庭条件又最差,她便考虑将这套房子留给大儿子。随后,孙女士叫来了大儿子与儿媳,说了自己的想法。由于孙女士重病在身,便让大儿媳妇写了一份遗嘱,称将房子留给大儿子。

同时,孙女士还叫来了另外两个子女,将遗嘱拿给他们看。几个儿女都同意母亲对房产的处理,并在这份遗嘱上签了名。孙女士离世后,虽然有了遗嘱,但几个兄妹还是因为房产起了纠纷。

律师解读: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但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本案中的代书人大儿媳与“遗嘱继承人”是夫妻关系,其作为代书人明显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该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将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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