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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发现房子到了别人名下 丈夫转移财产卖给婆婆

扬子晚报  2014-02-17 08:16

[摘要] 六合的张女士和马先生已经结婚十多年了。因为矛盾太深,2013年7月,张女士向六合法院起诉要离婚,并申请对一套房产进行保全。但法官到房产局办理保全时,发现房子并没有在夫妻双方名下,而是在马先生的母亲名下.

六合的张女士和马先生已经结婚十多年了。因为矛盾太深,2013年7月,张女士向六合法院起诉要离婚,并申请对一套房产进行保全。但法官到房产局办理保全时,发现房子并没有在夫妻双方名下,而是在马先生的母亲名下,自然没能保全成功。这是10年前,自己和丈夫一起挣钱买的房子,当时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怎么现在变成了婆婆的?六合法院审理认定马先生将房子卖给自己母亲,是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最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马先生支付15万元给张女士。

离婚时

发现房子到了别人名下

六合的马先生家原来的老房子是三上三下的楼房,房屋是上个世纪90年代建的,总面积有300多平方米。2001年,他在这个老房子里迎娶了妻子张女士,随后同老母一起住在这里。但2003年5月份,房子被拆迁,根据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马先生一家共获得拆迁补偿款38万元。马先生称,几个月后,他用拆迁款中的15万余元购买了位于雄州镇某小区的房产。

因为生活琐事,夫妻俩的矛盾不断升级。2012年,两人有了离婚的念头,2013年7月,张女士到六合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保全全家一直住的房子。她理所当然地认为,这套房产是她与丈夫的共同财产。但法官前往房产局保全时,发现这套住房既不在张女士名下,也不在其丈夫马先生名下,而是在马先生的母亲名下。张女士意识到,丈夫已经把财产提前转移了。为了弄个明白,她只能把离婚的诉讼放一放,又向六合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马先生与其母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丈夫:

是用婚前拆迁房款买的

庭审上,马先生称,2003年他用拆迁款中15万多元买了现在的这套住房。而被拆迁的房屋在两人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属于他的婚前财产。用于购房的15万元拆迁款,自然也属于他的个人婚前财产,并不是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他声称,房子买了以后办房产证时,妻子曾不止一次提出要在证上加自己的名字,被马先生拒绝了。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05年,妻子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承诺一份,承诺自愿房产证上只写马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他认为,这就代表妻子已经自愿放弃产权。也正因为如此,2012年,他在将房屋过户到母亲名下时,房产局的工作人员才没有要求妻子到场签字。马先生认为,总之,这套房子与妻子无关,他与母亲之间的交易过户行为,也无需告诉妻子。

妻子:

婚内所得就应是共有财产

张女士非常不能接受丈夫在法庭上的说法。她认为,两人2001年就结婚了,如果双方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特别约定的话,自结婚之后,双方所取得的工资和劳动所得或者是赠与,都是两人共有财产。丈夫一直强调,买这房子用的是拆迁款。但她认为一家子钱都是混着用的,没有任何理由证明,他到银行交的买房钱就是用他个人的婚前拆迁款支付的。

她还称,后来买房子的钱并非都是来自夫家,而是夫妻俩婚后一起挣的7万元,还有7.5万元是跟娘家借的。此外,张女士称,即便都是来自之前的拆迁款,也不能把自己撇得干干净净,“所拆除的房屋还有大部分为婚后两人新建的部分。”

法院认定:

拆迁款中也有妻子的份额

六合法院调查后发现,张女士与马先生结婚之后,的确在原房屋的基础上又加盖了部分房间。也就是,马先生家的老房子全部拆迁时,所获得的补偿既包括马先生的个人财产,还含有张女士的一部分财产权益。

现在,马先生也无法证明,2003年以夫妻俩名义买房子用的15万元,仅来源于其个人财产。虽然该房屋在初次办理权属登记时仅登记在马某某个人名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马先生的个人财产,妻子应享有部分财产权利。法院判定,2012年,马先生与其母亲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了房产,不是真实买卖,合同无效。

拿着这份判决书,去年年底,张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王丽,征得双方同意,进行了调解。在财产分割上,马先生同意支付给妻子15万元,后者与争议房产再无关系。(通讯员陆妍扬子晚报记者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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