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绿城中国发布公告 不认可融创收购融绿平台

浙江日报  2015-01-06 14:55

[摘要] 今天早间,绿城中国和融创中国都发布了公告。融创中国发布简单公告宣布短暂停牌,而绿城中国则宣布复牌并对融创此前发布的有关收购融绿平台的公告不予认可,此前绿城中国曾于1月2日短暂停牌。

今天早间,绿城中国和融创中国都发布了公告。融创中国发布简单公告宣布短暂停牌,而绿城中国则宣布复牌并对融创此前发布的有关收购融绿平台的公告不予认可,此前绿城中国曾于1月2日短暂停牌。

融创年末单方面公告

2014年12月31日早上7时11分,融创中国发布公告,该公告称,拟通过融创的子公司以155亿元收购其与绿城合作的平台——上海融创绿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境外实体。

融创中国的这一公告让外界认为已经落幕的大戏再度高潮迭起。

上海融创绿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融绿平台)由融创和绿城各持50%的股权,融绿平台作为融创和绿城的合作平台,目前持有的固定资产(土地房产等)已达千亿元以上。

按照融创的公告,此次收购融绿平台,分为两部分进行——境外部分股权收购代价56.77亿元(尚可根据估值进行调整),债权收购代价7.25亿元;境内部分股权收购代价56.15亿元(尚可根据估值进行调整),债权收购35.29亿元。总共收购代价达到155.46亿元。

绿城从沉默到发声

就在融创中国年末刊发公告的同时,绿城中国方面却没有同步公告。当时,市场上便有各种传言,称绿城方面可能并不认可融创的单方面公告。

在融创中国发布公告后,绿城在1月2日发布短暂停牌公告。1月5日,绿城再次发布公告,对融创此前单方面公告收购融绿平台不予认可。

绿城中国今天发布的公告也透露,在2014年12月18日双方签署终止收购协议的同时,也对融绿平台作了讨论和安排,当时也签署了若干有条件的协议。

对于融创中国公告中宣称的融绿平台收购已获绿城方面批准的说法,绿城公告予以否认。绿城公告称:“为了方便将来于同意、落实及正式定理声称出售事项之合法具约束力协议时进行声称出售事项 ,若干无日期文件(包括融创绿城及上海融创绿城各自股东若干代表签署之无日期股东决议案)于2014年12月18日签署(包括签字及/或盖章),但有关无日期文件仅为有条件签署,本公司与融创中国有共识,有关文件仅供识别与董事会审议及妥为批准声称出售事项(包括声称出售事项之协议)后方会订下日期及生效。除非及直至董事会已审议及妥为批准声称出售事项(包括声称出售事项之协议),否则该等有条件签署之文件未曾拟作有效。”

尽管绿城董事会已于2014年12月25日审议出售事项,但董事会并没有批准这一事项。绿城的公告直言融创中国此前的公告属于“单方自行安排”。

两次收购有所不同

融创收购绿城、融创收购融绿平台,这两次收购有着很大的不同。

去年12月17日傍晚,当时距离融创中国与绿城中国的终止协议签约只剩下24左右,记者在杭州绿城玫瑰园度假酒店采访绿城中国的多位高管,当时记者就已经获知融创中国可能会收购融绿平台。 (南京房天下)

当时绿城方面一位高管指出:(终止协议的)谈判还在进行中,同时融创方面提出了收购融绿平台的想法,双方也为此有过多次沟通。当时宋卫平尚未重返绿城,外界关注的是老宋如何筹钱退还给融创方面,出售融绿平台成为外界的猜测之一。 (南京房天下)

绿城方面的这位人士还指出,融创和绿城终止协议后,是宋卫平一方(包括寿柏年、夏一波等关联人)要退还给融创60亿元左右,因为是这些人个人卖股份给融创;但如果融创想要收购融绿平台,那么就是融创要把钱付给绿城中国,因为就融绿平台而言,公司(指绿城中国)才是股东。“法律关系上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认为融创在收购终止后要倒贴钱,是两码事。”(南京房天下)

此外,这次公告后,绿城中国在资本市场表现不俗,今天报收于8.11港元,较前一交易日上涨5.33%。 (南京房天下)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南京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