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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遗赠的房子 孙子却拿不到

新华社江苏频道  作者:李绍富  2015-02-09 09:25

[摘要] 南京市民小周的奶奶生前留下遗嘱,去世后将房子赠给小周。两年前,老人去世。不久前小周拿着奶奶留下的遗嘱去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却被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的公证员告知,他已自动放弃遗赠,房子可能拿不到了。 接待小周的公证员得知他奶奶去世已经两年多,他现在才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就告知这份遗嘱的遗愿无效,因为......

南京市民小周的奶奶生前留下遗嘱,去世后将房子赠给小周。两年前,老人去世。不久前小周拿着奶奶留下的遗嘱去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却被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的公证员告知,他已自动放弃遗赠,房子可能拿不到了。
接待小周的公证员得知他奶奶去世已经两年多,他现在才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就告知这份遗嘱的遗愿无效,因为他需在奶奶去世后两个月内表达接受遗赠意愿。过期没有表达,视为放弃。小周一听急了,称他不知有此规定,奶奶生前也没说把房产留给他,现在奶奶去世了,房子自然应该是他的。
后来,调取他奶奶立遗嘱时签署的告知书,上面明确写着“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看到告知书后,小周没再多说了。
南京石城公证处的公证员称,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鉴于接受遗赠的时效性特殊规定,虽然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会多次提醒立遗嘱人,在适当的时候告知受遗赠人该条规定,但一些老年人时间长了会遗忘,导致遗嘱中的愿意没能实现。
公证员提醒,在办理遗嘱公证书时,好附上继承法关于接受遗赠时效的规定,提醒遗嘱人在生前及时告知受遗赠人,或在遗嘱人去世后,取得公证书的遗赠人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尽早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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