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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出生子女有权继承房产吗

南京日报  2015-05-09 07:48

[摘要] 近日,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我市秦淮法院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作为指导案例50号入选。

近日,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我市秦淮法院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作为指导案例50号入选。

据了解,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选编要求严格规范,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照适用效力。自2010年高院确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迄今共发布了52个指导性案例。

秦淮法院入选的是一起涉及人工授精子女的继承权纠纷案。原告江丽(化名)1998年与丈夫郭阳(化名)登记结婚,后丈夫在秦淮区买下一套45平米的房产,价值约20万元。由于婚后夫妻俩一直没有孩子,2004年两人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没过多久,丈夫查出癌症住院,此时妻子已经怀孕,郭阳说不打算要这个孩子,但江丽不肯。5月,郭阳在医院立下遗嘱,称“孩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不要这个孩子”,并将房产赠予父母。立下遗嘱3天后,郭阳就去世了。当年10月,江丽生下儿子洋洋(化名),因没有固定工作,江丽靠打零工赚钱,丈夫去世后不久,江丽带着儿子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

据主审法官介绍,该案有两大争议:洋洋作为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孩子,能否作为婚生子女并享受相关权益;郭阳遗嘱中并未给洋洋留下财产,这是否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秦淮法院认为,虽然洋洋与郭阳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但此前妻子进行人工授精时,郭阳明确签字表示同意,可以认为郭阳具有生育孩子的意愿。后来郭阳虽然在遗嘱中否认亲子关系,但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法院认定,只要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均应视为婚生子女;即使女方怀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也属于婚生子女,能够享受婚生子女的相应权利。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郭阳的遗嘱中未给胎儿留下遗产,违反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无效,终判决江丽支付给公婆相应的遗产份额后,房屋归江丽所有。

据介绍,由于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一般会经过时间检验和多方探讨,终确立对某类案件的统一适用,该案虽然是2006年的判例,但对于依法保护通过妇女和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记者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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