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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级区片提升至14.84万元/亩

南京日报  2015-06-07 08:25

[摘要] 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我市将在继续执行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构成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的基础上,提高征地区片补偿标准并调整分配方式。

本报讯(记者张昊) 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我市将在继续执行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构成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的基础上,提高征地区片补偿标准并调整分配方式。

调整后,一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14.84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0.7亩/人;二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11.11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亩/人;三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8.21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5亩/人。同时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低标准。此外,我市还将逐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强调,对主城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继续按原规定实施。对2013年12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日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征地主体单位按照本通知标准补足区片价补偿费用;对通知印发之日后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参照通知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各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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