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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共自行车 不再对老人说“不”

扬子晚报  2015-07-14 07:17

[摘要] 南京 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反馈结果。经过讨论研究,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租用公共自行车者的年龄限制条款——70周岁以上老人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一项,已经被删除。

南京 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反馈结果。经过讨论研究,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租用公共自行车者的年龄限制条款——70周岁以上老人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一项,已经被删除。

突出变化

具争议的年龄限制条款删掉“上限”

在6月30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使用公共自行车的年龄限制成为争论热烈的问题。办法草案提到的骑车者年龄应该年满12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也就是说70周岁以上老人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的问题,引起听证代表的热议。大部分听证会代表们对这一条提出异议,认为不应一刀切,但也要有一定的限制。

吴亚明、史信、张一多、陈思雨等听证代表对70周岁以上不得使用公共自行车的规定表示异议,认为老年人也有使用公共自行车的需求和能力,不宜一刀切。多位听证会代表建议规定,70岁以上市民申办公共自行车卡的,应当出具“健康证明”或者签署免责申明。

南京 法制办研究后认为,公共自行车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应当大限度地服务公众。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通过 立法对使用者条件作过多限制。不过,要求使用者在办卡时提交健康证明明显不符合当前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但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运营秩序,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

办法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款修改为: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年满12周岁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使用守则和租用合同约定使用公共自行车。醉酒、患有疾病等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70周岁以上老人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的限制条款被删除。

其他变化

12—16周岁骑行需监护条款同时被删

此前草案中规定,12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骑行。这一条款让多位听证会代表觉得可操作性不强。听证会代表史信就认为目前12周岁以上 生已具备单独骑行的身体条件,要求成年人监护不现实。

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款修改为: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年满12周岁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使用守则和租用合同约定使用公共自行车。

12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骑行,这一限制被删除了。

■用车注意

恶意损坏自行车

将记入信用档案

在听证会上,多位听证会代表建议引入信用管理体系,将使用者恶意破坏、占有公共自行车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南京 法制办研究后认为,恶意损坏、占有公共自行车性质恶劣,应当给予处罚。同时,借鉴本市已有立法在办法中引入诚信规定,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其在就业、贷款、接受社会救助等方面进行约束。

为此,新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公共自行车使用者故意破坏、占用公共自行车设施,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合同规定使用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有意见建议还可以再提

目前《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改稿)已在南京 法制网全文刊登。公众可以对修改稿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市民可通过南京 法制网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交意见建议,或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法制办公室(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4楼,邮编:210019)。联系电话:025—68786918,传真:025—6878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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