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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设施配建新规出炉 口百米内停车位或减少

东方卫报   2015-07-17 07:43

[摘要] 近日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实行不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同时规定,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新规将自下月1日起施行。

剧院商场不得使用机械车库

口百米内停车位或减少

近日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实行不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同时规定,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新规将自下月1日起施行。

新规将南京划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区为旧区,包括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是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而三类区是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为鼓励乘公交出行,一类区、二类区内,半数以上的用地面积距离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包括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可以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

周边接送停车难一直是主城区交通面临的一大问题。按照2015版标准,位于一类区的 、 、幼儿园周边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必须按照每100位学生2、4、3个车位的标准建设停车位。

对于建筑物配建机械停车设备,《标准》明确规定,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此外,《标准》首次明确,在公交保养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 ,建设公交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其中公交车充电与车位数比例不得少于1∶1,出租汽车充电桩与车位数不得少于 1∶2。

新能源车充电有望不再难

小区车位都要能建充电

卫报讯(记者 史骏)近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并将制定我市“十三五”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的问题。

新能源汽车应用前景广阔,但推广中也面临“拦路虎”:充电设施建设滞后,数量少。《意见》提出,将制定全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在全市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慢充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快充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意见要求,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每个车位均应具备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的条件,鼓励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已建住宅区居民拥有固定有效车位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由车辆厂商负责配建充电桩,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予支持。鼓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评价标准。

此外,按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记者了解到,南京将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未来,新能源汽车将享有停车位免首临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

意见还提出,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单位更新或新增执勤执法车应选择新能源汽车,因特殊需求须购买传统燃料汽车的,必须提出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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