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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解释起来很简单 具体实施需谨慎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9-02 10:24

[摘要] 商品房买卖解释起来很简单,就是商品房的买卖交易行为。买方(购房者)从卖方手里通过金钱等交易购得商品房的 权。这个字面上的意思虽说很很容易,但实施起来却很复杂,常常因为买卖双方对商品房买卖行为的不准确理解或操作,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下面,就商品房买卖解释做个小结,帮助大家顺利购房。

【提要】商品房买卖解释起来很简单,就是商品房的买卖交易行为。买方(购房者)从卖方手里通过金钱等交易购得商品房的 权。这个字面上的意思虽说很很容易,但实施起来却很复杂,常常因为买卖双方对商品房买卖行为的不准确理解或操作,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下面,就商品房买卖解释做个小结,帮助大家顺利购房。

(来源:法律快车)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出商品房买卖解释

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 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 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 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 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 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 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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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管理办法之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起来很简单,具体实施需谨慎。以下就是一起相关纠纷,提醒大家一定要了解商品房买卖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中国工商时报)签有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款、水电调节费,在购买使用5年多之后,被开发商从化国泰天彤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地产”)以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处公正以及分文没有收取购房者何柏雄房款为由起诉要求认定所签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判决合同无效,并要求业主向开发商交回房屋。目前,业主何柏雄已就此案提起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业主败诉

事情的经过是,业主何柏雄于2004年5月21日,与国泰地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国泰地产将位于从化市小海商贸城北区的第2-7小区 幢首层833平方米的铺面,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柏雄。合同签订后,何依约向国泰地产支付了全部金额83郾3万元。此后,业主何柏雄还分两次向国泰地产交付了水电调节费25000元。收房后,何柏雄 将铺面进行了装修,并出租给他人使用至今。

2009年8月,从化国泰地产以合同没经过公证处公正以及分文没有收何柏雄房款为由,将业主何柏雄起诉至广州从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与何所签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

原告国泰地产诉称,与何柏雄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之后,由于房屋至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竣工验收,已经烂尾;而根据从化市城市规划局2009年4月新出台的规划文件,小海商贸城已经改变规划为“国泰名城·御景绿洲”居住小区,由国泰地产对其重新进行整体开发,故何柏雄所在商铺不能交付使用,并要求何交回商铺。

业主何柏雄的代理律师辩称,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009年11月25日,该案件在一审后一次开庭后的第三天,从化市人民法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此,该院认定合同无效,要求业主何柏雄交还铺面给开发商,开发商则将房款退给何柏雄。

对此判决,业主何柏雄不服,目前已上诉至于广州市中级法院。

开发商官司缠身本是无良

该案一审判决之后,在从化当地掀起了轩然大波。因为跟何柏雄情况类似或相近的业主,据不完全统计有数十人之多。很多业主都向从化国泰地产在小海商贸城区域购买了房屋,且买的都是“楼花”,购买时间比何柏雄还要早,早的要追溯到1996年左右。

由于开发商自身实力不济,很快工程就下马、烂尾,至今已过去十多个年头。在这过去的十多年中,国泰地产一直官司缠身,在当地因为欠下了众多的债务和收取了很多业主的楼款又无法交楼而声誉不佳。

何柏雄称,国泰地产为了将自己告上法庭,竟然在起诉书中说谎,称分文未收自己的楼款,如此的瞎话也敢说。据何的分析,十多年前的房地产价格与现在比已经 十数倍,目前国泰地产又欠着很多人的房子,现在众多的业主都打算要房子而不是要退款或赔偿,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将其中的一个业主拿来开刀,以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只要有一个判例,其他的不用再说也好谈了。

何柏雄称,从化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有问题的,法院所依据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对应的是卖方而不是买方;而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之规定却视而不见,明显有失公正。如果按照这一判案逻辑,是否在鼓励那些没有实力的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卖楼,又在经营不善时甩掉包袱,等到地产 时又道貌岸然地收回房屋,以卖个更好的价钱,这种司法逻辑显然有悖司法伦理。

为了解案情,记者联系上此案的审判法官潘赞忠。潘赞忠以案件正在上诉审理当中,自己不便接受采访为由,回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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