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规划局发布文件,对于拟出让的居住用地,除涉及政策性住房或省 、市规划局有特殊要求外,在出具规划条件时不再限定住宅套型比例;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于已出让居住用地套型比例可申请调整。
近日,南京规划局发布文件,对于拟出让的居住用地,除涉及政策性住房或省 、市规划局有特殊要求外,在出具规划条件时不再限定住宅套型比例;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于已出让居住用地套型比例可申请调整。
南京规划局文件:
2015年3月,国土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要求“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各地要立足市场实际需求,科学把握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涉及规划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拟出让的居住用地,除涉及政策性住房或省 、市规划局有特殊要求外,在出具规划条件时不再限定住宅套型比例。
二、对于已出具规划条件但尚未出让的居住用地,规划条件中有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由用地处会同法规处、编研 ,对已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套型比例要求进行调整。各相关分局、受委托单位对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及附图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后,发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 。法规处、各相关分局、受委托单位、编研 要做好原规划条件、新核发规划条件的纸质档案入库归档和电子档案备份工作。
溧水、高淳区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对于已出让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如需调整住宅套型比例,应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提出书面申请。如不涉及政策性住房等特殊规定的,各分局、受委托单位可直接办理规划手续。
四、编研 同时调整规管系统,删除规划条件中住宅套型比例条款,并 法规处、相关分局、受委托单位进行相应系统数据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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