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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建设要配建雨水收集设施

南京晨报  2015-09-23 07:40

[摘要] 城市建设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有关《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记者注意到,对于水资源的回收利用,条例(草案)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措施。其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城乡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有条件的将统一要求使用再生水。

据了解,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在立法阶段经过了深入的社会调研和征求意见。在立法中,明确强调要加强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其中,市政用水、冷却洗涤企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此外,一些诸如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则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设施。

此外,条例(草案)还要求加大对雨水的收集利用。第三十三条就提到,城市建设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不仅如此,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条例(草案),也有委员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入对于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应内容。委员们认为,通过实施雨水下渗减排、积蓄利用、河网贯通等一系列措施,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建成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既可以提高自然淡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又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城市的内涝问题。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统筹规划城市片区管网改造、园林绿化、水系治理项目;加强绿地、雨水收集系统、喷滴灌系统等节水设施建设;在新建城市推进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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