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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一楼盘交房迟了 想拿房还要交一年物业费惹众怒

扬子晚报  2015-09-29 09:28

[摘要] 句容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与物业费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近日判决房产公司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自合同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南京市民李女士花90多万元在句容买了一套商品房,不仅被延迟交房,而且到了交房时,却被告知要拿房可以,得先交清一年的物业费。句容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与物业费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近日判决房产公司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自合同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南京市民李女士准备购买一套房产,多方了解之后,决定购买位于句容区域内的一套新开发的商品房,考察满意后,李女士于2013年7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总房款9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房,李女士应当及时收房,如一方违约,则应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随后,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来房地产公司因其他原因通知李女士推迟到2014年11月30日之前交房,李女士对此也是无可奈何,当然也不好说什么。

等到2014年11月底,李女士收到房地产公司寄来的收房通知书,2014年12月中旬,李女士去房地产公司联系交房,得知房地产公司已经委托物业公司交房。在交接过程中,李女士被告知要先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协议,并预交1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李女士当时就很生气,按照合同约定拿房,跟物业费有什么关系,入住之后,业主自然会缴纳物业管理费。李女士认为开发商这种做法过于霸道,于是对该条件果断拒绝。但物业公司也是态度强硬,并以此为由拒办交接手续,拒交房屋钥匙,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不久,较真的李女士便向房地产公司发函,向房地产公司陈述了上述情况,并要求按约交房,但房地产公司却一直未予回应。

2015年6月,拿不到房的李女士一怒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句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将签订物业合同、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且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业主之间的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物业费也应当是由具备资质管理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而并非由房地产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该费用,因此房地产公司要求李女士在交房前先签订物业合同,并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作为购房人李女士已经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购房款,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李女士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李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南京物业费怎么收?

绝大多数楼盘都是

“一手交物业费一手拿钥匙”

扬子晚报讯(记者马祚波)房子还没入住,就要先交物业费?尽管有些买房人不太理解,可事实上南京绝大多数楼盘在交付时都是如此操作的。记者从2014年起执行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了解到,物业公司可以预收长不超过1年的物业费,如果业主提出房子交付后长期没人住,还可以申请物业费打7折。

“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作为附件由买卖双方同时签订的,里面有详细规定。”南京市物业办相关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子交付时遇到的质量问题与交纳物业费是两方面的事情,不应混为一谈,开发商应尽力维修好房屋使之达到交付标准,而物业公司业主预收物业费也是《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而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有所约定,如果双方对簿公堂,从过往的案例来看,败诉的通常是买房人。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南京新鸿运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南京的住宅小区在交付前预收物业费已经是惯例,业内通常说是“一手交物业费,一手交钥匙”,预收的时限各不相同,有预收半年的,也有预收一年的,主要得看各家物业公司自身的情况而定。(通讯员 刘光亮 谢文龙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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