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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放宽条件 无污染市场主体可用住宅做办公场所

南京日报  2015-10-26 07:56

[摘要]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江苏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申报制试点。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江苏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申报制试点。《意见》提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意见》要求,全省将选择部分市(县、区)先行开展凭经营场所信息材料申报经营场所登记的试点工作。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意见》明确提出,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记者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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