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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始申请 家庭须无自备汽车

中国江苏网  2015-12-05 09:28

[摘要] 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新的标准、申请流程要求,海门市本月起开始接受申请,申请期截至2016年3月底。这是记者昨天从海门市房改办获悉的。

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新的标准、申请流程要求,海门市本月起开始接受申请,申请期截至2016年3月底。这是记者昨天从海门市房改办获悉的。

让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一直是海门市委市政府考虑的问题。10年前,海门市开始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解决了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难问题。自2005年以来,海门市已建成民生、张南小区经济适用住房近千套,其中大部分已分配,另有近百户待分配。此举受到了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的欢迎,实现他们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今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已经开始办理,海门市房改办就申请受理相关事项作了说明。申请流程方面,申请人须取得民政部门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到社区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到公安户籍部门户籍认定、房屋产权审核认定,人社部门对社保缴纳情况及退休金情况认定,公安车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车辆拥有认定,市场监督部门对申办企业经营情况认定等。申请时,需本人(非本人不予受理)现场申请,材料提供必须按要求提供。

申请人送达申请材料后,各部门按序依职进行审核认定,然后社区、街道受理进行审核公示。海门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复审,复审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依据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组织选房并签订合同。

昨日,据海门市房改办工作人员介绍,海门市2015-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已经出台,申请人家庭必须符合《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具有海门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须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申请人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无房),且无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含判决)放弃自己应得住房产权的行为;申请人家庭须为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申请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当年申请前二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记者 陈亚东 通讯员 翁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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