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取得抵债房产应及时缴纳房、土两税

南京日报  2016-06-28 08:51

[摘要] <img src="../../../images/2016-06/28/A11/res27_attpic_brief.jpg">以案说法案情简介:近日,高淳地税局在与国土局交换信息时发现,某企业有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但其2015年房、土两税申报却为零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近日,高淳地税局在与国土局交换信息时发现,某企业有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但其2015年房、土两税申报却为零。经约谈得知,该企业2015年3月取得某楼盘充抵广告费的房产一套,总费用257.35万元,并以公司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于是抵债房产,企业未将其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因此未能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交2015年土地使用税326.44元,房产税(从价)16213.06元,并加收滞纳金1502.35元。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处理。陈新 钱志英

6月23日下午,盐城市阜宁等地区遭遇强冰雹和龙卷风灾害。次日,秦淮地税局号召广大党员通过交“特殊党费”等形式,向灾区人民献爱心。孙军

张志芳摄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南京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