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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上调住房困难户收入标准

扬子晚报  2016-08-04 08:50

[摘要] 昨日,江宁区上调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1513元调整到192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2421元调整到3074元。

昨日,江宁区上调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1513元调整到192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2421元调整到3074元。

据了解,本次收入认定标准的上调也是继2014年4月后的再次调整,进一步放宽了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门槛,使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惠及到住房保障新政策。

具体细则如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1)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2 )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1)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2)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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