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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房屋竟然惹麻烦 赚1万赔了68万

南京晨报  2016-08-06 08:55

[摘要] (通讯员李双艳记者冒群)住了6年的房子,突然变成别人的了,市民陆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了维权,她将当初与丈夫签订购房合同的卖房人金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金某赔偿陆女士损失68万元。昨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这起赚1万赔68万的二手房买卖案。法官提醒买房人,购买二手房,首先要确定卖方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

 

    (通讯员 李双艳 记者 冒群)住了6年的房子,突然变成别人的了,市民陆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了维权,她将当初与丈夫签订购房合同的卖房人金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金某赔偿陆女士损失68万元。昨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这起赚1万赔68万的二手房买卖案。法官提醒买房人,购买二手房,首先要确定卖方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

    金某从熟人王某手里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签订购房合同时,该套安置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都没有发下来。两个月后,金某在未取得两证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转卖给了陈某,并与陈某约定等两证下发后就协助其完成过户。可是6年后,陈某因病去世了。一个自称许某的人拿着房产证找到陈某的妻子陆某,声称房子现在在他的名下,要求陆某一家搬出去住。住了6年的房子突然变成别人的了,陆某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了维权她将当初与丈夫签订购房合同的金某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后,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共进行了三次流转:次是从王某到金某;第二次是从金某到陈某;第三次是从王某到许某。而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二次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005年,金某花14万从王某手里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两个月后,金某又将自己购买的这套尚未取得两证的安置房作价15万元转卖给了陈某,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发下来以后就去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初,涉案房屋的两证都已经下来,且此时的房产仍然登记在王某名下,陈某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2011年3月,陈某因病去世。同年4月,王某又与许某签订购房合同,将涉案房屋转卖给了许某。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许某拿着房产证找到陈某的妻子陆某,催促他们赶紧搬离。

    “许某找到我的时候,我才知道我们的房子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了,”陆某告诉记者,“我当时就给金某打了电话,要求他跟我去办过户。那会儿我才知道他卖给我们的房子根本就不在他名下。”而金某却辩称,陈某买房时就知道房产是登记在王某名下的。“2009年两证下来的时候,我还安排陈某和王某见了面,想协助他们办理过户,但当时陈某不愿办。”金某告诉记者。他认为是陈某自己拖延办理过户才导致王某有机可乘,将房屋又转卖给了许某,所以过错在陈某自身。

    经审理,法院认为金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金某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应当对买卖标的物负有权利担保责任,即担保自己具有完整的处分权。虽然陈某未及时办理过户,客观上导致了涉案房屋无法过户的结果,但究其根本,之所以无法过户是因为金某不具有房屋处分权,故金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终,法院依法判决金某赔偿陆某各项损失68万元。

    【法官提醒】

    购买二手房要确定

    出卖方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

    办案法官提醒买房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即使是熟人之间的买卖也应如此。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购房者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从而拥有房屋完整的处分权。没有房屋处分权的人是不能对房屋进行转卖的。本案中的被告在未取得房屋完整处分权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转卖给了陈某,从而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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