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昨天起再次就《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截至9月2日前市民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

  《办法》明确: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二)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四)法律、法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情形。同时,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此外《办法》提出,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办法》规定,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职、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征收当事人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依照本办法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拆迁户孩子的上学问题,《办法》明确: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