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10月8日起 购房必须开证明

扬子晚报网  2016-09-27 06:53

[摘要]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祚波)昨晚9点,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了关于购房证明开具的详细说明,从10月8日起,所有房产交易必须开具购房证明,而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则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祚波)昨晚9点,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了关于购房证明开具的详细说明,从10月8日起,所有房产交易必须开具购房证明,而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则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据了解,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于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合同鉴证、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等情况,是分情况办理的:

1、购房人提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原件的,正常受理;

2、二手房交易购房人为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本人为南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2)购房人本人为非南京市户籍的,提供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已婚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经查验确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3、购买商品住房或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房的,如未开具购房证明,应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交易合同上传时间,根据确认结果处理:

(1)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9月26日之前,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2)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9月25日之后,购房人补充提供购房证明原件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方可受理。

4、对于免网签二手房交易购房人为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9月25日之后申请登记的,需开具购房证明;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强调,从10月8日起,全市的所有房产交易都将核验购房证明,对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手续。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南京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