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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限购后再出“宁十三条”稳楼市

南京日报  2016-09-27 08:52

[摘要] ●土地出让合同须明确开发、入市时间●捂盘惜售取消拿地资格●多部门联合打击炒房号等乱象本报讯(记者顾小萍)继限购政策出台后,昨天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13条具体内容体现稳定楼市的决心

●土地出让合同须明确开发、入市时间

捂盘惜售取消拿地资格

●多部门联合打击炒房号等乱象

本报讯(记者 顾小萍) 继限购政策出台后,昨天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13条具体内容体现稳定楼市的决心。意见明确,一旦开发商捂盘惜售行为,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拿地资格。而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新建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更多报道见A5版)

《意见》提出,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这将有利于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行为。”一位业内人士认为。

土地市场供应是否充足直接影响楼市房源供应。《意见》明确,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前几天的土拍市场,多个住宅用地都以高限价成交,根据我市此前相关规定,这些地块未来都得以现房入市。“开发商会不会故意拖延开发时间造成一定时间内市场上无房可供?”土拍结束后,很多人心生这样的担忧。(下转A4版)

(上接A1版)昨天出台的意见明确:将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而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这有利于避免此前开发商拿地后根据市场行情拖延上市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商品房供应量。”一位业内专家分析认为。

为稳定商品住房价格,《意见》明确,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节奏,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不得通过分批申报价格变相涨价;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南京楼市火爆之时也出现炒房号、捂盘惜售等乱象。《意见》提出,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将联合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氛围的行为,也将依法处理、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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