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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证明新规定:开发商不得扣留购房者开具的购房证明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6-10-12 09:40

[摘要] 提要:为了规范购房证明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为了规范购房证明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签订正式认购协议上传至网上房地产之前,不得扣留购房者开具的购房证明,应允许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参与认筹,签订认购协议时再行出具购房证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购房者开具的购房证明,购房者可以向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举报,电话:025-84713318。

二、购房者应妥善保存购房证明,购房证明有效期为90日,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开具,如有遗失,须到原办理窗口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在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刊发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方可重新开具,原开具的购房证明不得用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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