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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房子被卖 侵犯优先购买权吗

扬子晚报  2016-10-23 08:49

万凌云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刘江芸 记者 万凌云)近日,镇江丹徒法院处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的民事纠纷,被告钱女士、叶女士认为自己对所租的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导致新房主诉至镇江丹徒区法院,要求二人立即迁出。

  租的房子被卖,租户不肯搬

  院方介绍,2015年7月1日,叶女士和钱女士分别在镇江某置业公司租用了丹徒新区某商贸城的三间商铺,用于窗帘加工经营。租赁期间,该置业公司准备将商贸城房屋出售,故向所有租户送达通告,告知其可在2016年4月23日前申购房屋。收到通告后,叶女士和钱女士到销售中心咨询,但认为认购价过高,和置业公司协商降价未果。

  5月11日,置业公司和韩先生签订协议,将这套房屋出售给韩先生。韩先生买房后,发现原租户叶女士、钱女士不肯搬走,大门也被锁上。无奈,韩先生起诉至法院。

  丹徒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传票、诉状副本等送达叶女士和钱女士。不日,二人提交书面答辩状,表示自己不需要搬出租住房屋,置业公司和韩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她们的优先购买权,应当认定无效。叶女士和钱女士也将该置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官称未侵犯租户优先购买权

  承办法官李卉了解案情后,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李法官向叶女士二人释明,置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通报了租户、且在租户未提出购房后,以同等甚至是高于公布给租户的价格出售房屋给韩先生,并未侵犯叶女士二人的优先购买权

  考虑到叶女士二人对房屋投入,加上韩先生一家购房也是为投资,叶女士二人可和韩先生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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