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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二税优惠政策 延至2018年底

南京日报  2016-11-08 08:50

[摘要] “公司原以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期到2015年底就结束了,好在地税工作人员及时告诉我们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了,并 时间帮我们办理好手续,总计减免了1000多万元的税款

“公司原以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期到2015年底就结束了,好在地税工作人员及时告诉我们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了,并 时间帮我们办理好手续,总计减免了1000多万元的税款。这让我们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充满了信心。”江宁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人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

在国家出台明确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后,江宁地税局的工作人员立刻向该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进 策宣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同时,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详细解读了政策中关于应税和 区分的规定,帮助其消除涉税风险。

税务部门提醒,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 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工作人员告诉该公司,其 办公和租赁给业户经营小吃的场所需正确划分应税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公使用的场所需正确划分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租赁给业户经营小吃的场所需按收取的租金,按照“从租计征”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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