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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朋友20万名下有经适房 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债权人利益

扬子晚报  2016-12-15 10:07

[摘要] 一吴姓男子欠朋友20万元债务,后经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常州市钟楼法院执行局法官查出其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且是经济适用住房。该套房产成功拍卖后,吴某却一直不肯搬出。日前,法官来到吴某家中,对其实施强制搬迁。

一吴姓男子欠朋友20万元债务,后经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常州市钟楼法院执行局法官查出其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且是经济适用住房。该套房产成功拍卖后,吴某却一直不肯搬出。日前,法官来到吴某家中,对其实施强制搬迁

2012年,吴某向朋友陈某夫妇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利息按银行3年期结算。还款期限到了后,吴某不仅未支付分文利息,就连本金也拖欠不还。经多次催要未果,陈某夫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诉至钟楼法院。法院判决,吴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履行判决,陈某夫妇遂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时发现,吴某名下除一套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高人民法院在去年5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可以执行。但是,吴某的这套房产却十分特殊,因为它是政府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为有限产权,因此,它能否通过司法拍卖来交易呢?

按照目前该市房管部门的现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上市交易,需由房屋产权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但在实际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并不愿意办理过户。钟楼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文忠表示,该院此前也曾遇到类似情况,都是因为被执行人的房产是经济适用房无法交易而导致执行陷入困境。面对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钟楼法院及时向常州市中院汇报了此事。

经过常州市中院与房管部门的沟通,双方终于2015年底联合下发《关于司法处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在进行司法处置时,相关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政府保障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审批手续,再凭交易审批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同时,这种交易不受交易年限的闲置,原产权人视同默认出售。

随后,钟楼法院对该套房屋成功进行了司法拍卖。王文忠说,在具体执行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如果没有一定的依据,许多执行问题很难解决。日前,法官成功将吴某房内物品搬至提前为其准备好的临时租赁房,他可以有半年时间过渡。考虑到吴某以后的基本生活,该院还为他提供了5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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