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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帮残疾人“找回”申购资格

扬子晚报  2016-12-26 08:49

[摘要] 家庭困难的残疾人丁某告区征收办不给他申购经适房,法院审理发现他5年内有过购房记录,并不符合申购条件。

家庭困难的残疾人丁某告区征收办不给他申购经适房,法院审理发现他5年内有过购房记录,并不符合申购条件。如果就案办案直接驳回丁某诉请,似乎也没什么问题。但这样办的话,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甚至可能更尖锐。于是,南京铁路法院主动介入,发现问题症结所在,成功帮丁某“找回”了申购资格。

残疾人为申购经适房状告征收办

2015年6月,丁某与南京市鼓楼区征收办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丁某申购一套4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费用由征收办支付。征收办另向丁某支付货币补偿款10万元,协议签订后,丁某应退出征收办所提供的过渡房。在经济适用房申购过程中,南京市房改办审查发现,丁某在2012年6月曾有房产交易记录,不符合“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记录”的申购条件。丁某为此诉至法院,认为申购经济适用房系征收办的义务,请求判令征收办履行补偿协议,为其申购经济适用房并支付10万元补偿款。

法庭上,征收办辩称,未能申购是由于丁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们根据协议约定只负责支付购房款,并且丁某在协议签订后至今未退出过渡房,故征收办未支付10万元补偿款,请求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丁某系患有三级精神残疾的低保人员,平常依靠其母亲照料生活,而母亲亦有三级肢体残疾,家庭情况十分困难,诉讼能力较弱。经济适用房关系到其家庭尤其是丁某本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丁某一家为此在诉讼前已多次信访,但仍未得到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母亲又被查出患有尿毒症,患病的母亲更是担忧今后丁某生活没有保障。

仔细了解政策,帮残疾人“找”回申购资格

庭审中,法院了解到,丁某2012年6月交易的房产是其父亲的遗产,当时也并非出于获利的目的而交易,而是因为丁某的哥哥无房结婚才过户给其哥哥,也是家庭困难的无奈之举。但是,国家相关规定是硬杠杠,法院并无权改变,丁某目前的情况确实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而征收办又非经济适用房的审批机关。如果就案办案,直接驳回丁某诉请,案子是结了,但矛盾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可能激化。法院认为,该案必须将民生保障放在首位,以解决丁某的实际问题为重要目标。

为此,南京铁路法院开展了多方协调。院领导亲自带领法官前往南京市房改办,咨询申购政策,对下一阶段丁某的申购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原经济适用房政策目前还在执行,到2017年6月后丁某就将达到“5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的申购条件。这样,丁某的申购资格就被“找”了回来。

此后,针对房源问题,法院与鼓楼区征收办进行了多次协商,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征收办承诺原补偿协议中的优惠政策不变,并在丁家庄保障房片区为丁某预留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待2017年6月之后,征收办立即向市房改办报送申购材料,申购成功后丁某退还过渡房,征收办再支付10万元补偿费。双方对协议都十分满意,丁某当即撤回起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通讯员 中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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