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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版拆迁办法3月10日起施行

扬子晚报  2017-02-09 08:49

[摘要] 此前本报多次报道的南京拆迁新规即将付诸实施。南京市政府昨日发布消息,《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0日起施行。

此前本报多次报道的南京拆迁新规即将付诸实施。南京市政府昨日发布消息,《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听到拆迁的风声就抢搭抢盖,这种投机行为以后可能就行不通了,这一办法明确: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二)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四)法律、法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情形。同时,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办法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如果拆迁户觉得补偿标准低了,该如何合理维权?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一千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0日正式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发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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