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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以夫妻双方名义 购买的经适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东方卫报  2017-03-10 10:08

[摘要] 在离婚案件中,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有别于普通商品房。那么婚内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的经适房,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应当如何分割呢?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所持有的产权是有限产权,并且经济适用房的流转也有诸多限制,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有别于普通商品房。那么婚内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的经适房,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应当如何分割呢?

2006年胡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胡先生的父母出资了4万元。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致使感情不和。2011年8月,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经济适用房一套(起诉离婚时该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未取得房产证)。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终,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表示,为避免出现违背经济适用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的初衷,通过变卖经济适用房获取暴利的道德风险,政府一般规定购房者住满五年方能上市交易,并在出售房屋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应在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行情、居住时间、政策规定等条件下综合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郑宇律师说,由于经适房限制上市交易,房价不能参照市场价给予对方补偿,而且此时经适房是有限产权房,即所有权有限制的房屋。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项司法解释是对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情形的处理,待5年期满后再实体分割房屋的依据。”郑宇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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