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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欲讨回房子 把11岁儿子告上法庭

扬子晚报  2017-03-20 16:07

[摘要] 夫妻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一套夫妻将共有的房产归11岁的儿子所有。后女方反悔,把11岁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予。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这起母亲状告儿子要求撤销赠予案件。

夫妻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一套夫妻将共有的房产归11岁的儿子所有。后女方反悔,把11岁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予。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这起母亲状告儿子要求撤销赠予案件。

王女士和胡先生是早年来常打工,经过多年打拼,在金坛农村购买了一套房子。近两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去年年初,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协议离婚。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11岁的儿子跟父亲胡先生生活,双方将那套共有的房子赠送给儿子。因王女士离婚后暂无住所,双方约定王女士暂时还可住在这栋楼的二楼一间房间。于是离婚协议生效后,双方还是“离婚不离家”的状态。

同住一个屋檐下,难免会产生摩擦。一次,双方在争吵后,胡先生一气之下对王女士动了手,还将王女士的衣物扔出房外,要求其搬走。

几次下来,王女士心里很憋屈,她想到房子是自己送给儿子的,现在前夫仗着对儿子有抚养权,要把自己扫地出门。于是王女士将11岁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产赠予。

金坛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离婚时,双方为离婚而达成包含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并明确了财产分配、抚养关系等相关条款。因这些“一揽子”协议具有关联性,且已得到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

本案中,王女士与胡先生在离婚协议中一致同意将共有房产赠给儿子,并约定胡先生独立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因此,这种赠予行为还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现在王女士要撤销赠予,但没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终,金坛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请。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房产送给子女的行为,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予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等问题而订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包括房产)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都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相互关联,密不可分。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不能随便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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