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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偷梁换柱” 10万元买房款变成了服务费

扬子晚报  作者:宋南飞   2019-06-21 09:18

[摘要] 近日,扬子晚报新闻热线接到多位市民的投诉,称自己在位于南京栖霞区马群环陵路99号的楼盘“中垠紫金观邸”项目,竟然遭遇了“买房陷阱”,说好交“定金”10万元,最后变成了“服务费”,而且这笔钱既没有体现在购房合同里,也没有发票,有的只是以第三方名义开的一张收据。

近日,扬子晚报新闻热线接到多位市民的投诉,称自己在位于南京栖霞区马群环陵路99号的楼盘“中垠紫金观邸”项目,竟然遭遇了“买房陷阱”,说好交“定金”10万元,最后变成了“服务费”,而且这笔钱既没有体现在购房合同里,也没有发票,有的只是以第三方名义开的一张收据。

市民投诉: “定金”换来“服务费”收据

“我是去年10月份在中垠紫金观邸看中了一套公寓,总价121万,当时售楼员说有交10万抵15万元的优惠,优惠后的总价应为116万。”南京市民徐小姐告诉记者,当时她分两次在售楼处交了10万元定金,签的购房意向书上写明定金不予退还。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她始料未及。

交完定金两周后,徐小姐前往中垠紫金观邸售楼处签购房合同,没想到售楼员把之前的定金收据收走了,然后给了徐小姐一张服务费的收据,收款方不是开发商江苏中垠青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是一家名为“云点经纪”的销售公司。当时徐小姐对此表示质疑,售楼员跟她说收据不用特别在意,等房款付清后会给她一张总金额发票。在售楼员的催促下,徐小姐没有仔细多想,匆忙在购房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今年3月,徐小姐拿到了自己的购房发票。蹊跷的是,发票金额不是116万,只有106万,她再翻出购房合同一看,才发现房屋总价标的也是106万。“我明明一共交了116万给开发商,还有10万哪里去了呢?”徐小姐赶紧去找开发商交涉,结果对方告诉她,这10万相当于团购费,由经纪公司收取,也就是徐小姐拿到的服务费收据。但是徐小姐认为自己买房时,售楼员从未表明自己是经纪公司的员工,而不是开发商。“我是直接去售楼处看房买房,并没有经过中介,也没享受过什么中介的服务,凭什么要交服务费?”徐小姐疑惑地问道。

记者调查:

售楼员称“避税”,但并不成立

对此,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还表示,总价变少了其实是好事,买卖双方都能避税,并称,“你的总价少10万,契税就能少交3000。”对此,徐小姐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心:“不计入合同总价,不开发票,这不是构成逃税漏税的行为吗?再说,如果自己出手,这价格又如何标示呢?明显不是拉低了我房子的总价嘛。”

记者采访得知,10万元买房款变成了“服务费”,类似徐小姐的遭遇,在中垠紫金观邸业主中并非个案,中垠紫金观邸1栋的公寓房源共有300多套,可能还有不少业主尚未发现这个情况。而记者咨询一家中介的负责人后得知,40年产权的房源,在出售时要缴纳高额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开发商将她的房屋总价少写了10万,那么今后等她想要卖房时,至少要多交5000元的税,开发商所谓的避税说法根本不成立。因此,徐小姐希望开发商能把购房合同和发票的金额都恢复成双方谈好的116万元,但对方一直不答应。

律师观点:

收“服务费”不合法

那么,徐小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彭平律师表示,正常情况下开发商委托第三方中介进行销售,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按照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以外的其他费用。而且购房人并未与该经纪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同,双方未达成过任何合意,该经纪公司收取购房人的服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购房人有权向经纪公司追讨该费用。此外,销售方对业主所称“服务费”不计入合同,是为了避税,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明显规避税收的嫌疑。

记者从南京市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也了解到,根据《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应该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涉嫌违反房价一价清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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