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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住房租赁新规:出租房7天内要申报双方信息

扬子晚报  2019-11-28 08:49

[摘要] 11月26日,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

11月26日,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

规定要求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

规定要求承租人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申报登记可以通过五种渠道完成:(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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