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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规:酒店式公寓面积不得小于45㎡ 商办类产品须告知买房人非住宅性质

扬子晚报  2020-02-06 08:49

[摘要] 针对南京房地产市场上商办类产品违规拆改、销售、宣传等乱象,2月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4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严格限定了商办产品的自持比例及配建酒店式公寓的比例,规定酒店式公寓的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该意见已于2月1日正式施行。

针对南京房地产市场上商办类产品违规拆改、销售、宣传等乱象,2月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4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严格限定了商办产品的自持比例及配建酒店式公寓的比例,规定酒店式公寓的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该意见已于2月1日正式施行。

亮点一:明确企业自持比例《实施意见》严格规定了商办项目中,开发企业自持比例及配建酒店式公寓比例:地上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办项目,地上商办建筑自持比例不小于50%,可配建不大于地上商办建筑面积30%的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销售);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地上商办建筑自持比例不小于50%;2020年2月1日前已经出让的项目除外。

亮点二:规定酒店式公寓面积《实施意见》明确指出,酒店式公寓的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商办项目可分割销售部分,可分割销售的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配建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销售的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地下空间(停车位除外)不得分割销售。

亮点三:加强水电气管理商办项目中的水电气安装,企业须严格按照土地性质、建筑用途以及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提供相应的报装接入服务。

亮点四:纳入征信体系开发企业须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标准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提醒买房人本项目为商办项目,而非住宅性质。发现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违规拆改、偷面积等违法行为的,及时按职责查处,并计入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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