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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商品房新规 建立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扬子晚报  2020-12-25 16:14

[摘要] 记者从江苏省消保委获悉,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并于12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

记者从江苏省消保委获悉,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并于12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意见》建立了六项工作机制,将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妥善解决,促进江苏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苏发布商品房新规 建立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江苏法院3年受理近12万件

其中“批量案件”占比逾6成

据省高院介绍,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三年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19462件,纠纷类型多为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或房屋面积争议。近年来,就商品装修房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成热点。

据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告多为同一个小区购房者,被告均为该小区开发商,原告抱团诉讼,诉求大多相同。此类案件在法院俗称“批量案件”。三年来,全省法院受理此类案件72931件,在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61.05%。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建商品房工程交付普遍延误,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纠纷将呈现新的高发态势。

住房问题是老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如何让此类纠纷在进入法院诉讼前,先经非诉纠纷化解渠道化解,以短平快的方式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省高院按照中办、国办精神要求,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与省消保委多次沟通协商,共同出台了《意见》,旨在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之间建立一套沟通协调、联动配合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机制,钝化矛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促进江苏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建立六项工作机制

包括例会协商、信息共享等

据介绍,《意见》共三个部分。核心内容是第二部分,建立了六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例会协商机制,省法院与省消保委共同设立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

二是在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知识共享、经验共享机制,共同对商品房买卖领域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进行调处。

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同级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同级消保委解决纠纷;消保委可以推荐具备调解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同级法院特邀调解员,由该法院纳入特邀调解名册。

四是建立纠纷化解时限机制,消保委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是建立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消保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保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法院诉讼阶段,当事人无需对以书面形式固定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从而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六是建立纠纷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对突发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纠纷或群体性纠纷,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应当即时通告,派专门人员协调处理。

省消保委将做好消费者法定“代言人”

继续完善纠纷化解多元化机制

省消保委人士介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全省各级消保委组织共计受理涉及商品房领域消费纠纷6005件,咨询7785件。商品房消费领域存在的各项违规问题包括:

一:商家逾期交房,迟延履行交付义务。

二:宣传存在误导,承诺难以实际兑现。

三:商家过度推销,交钱容易退款困难。

四:房屋质量堪忧,交房前后问题多发。

五:装修问题突出,怠于承担售后责任。

综合投诉数据及相关消费维权实际,省消保委认为商品房领域投诉多发、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弱势地位。

二是房地产开发商未做到正视消费者的维权诉求。

三是纠纷化解手段单一。

在此情况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保委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要求,省消保委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意见》,以期更高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维权资源,保障商品房消费市场稳定。

下一步省消保委将做好消费者的法定“代言人”,通过拓宽监督方式、投诉解决渠道,继续完善纠纷化解多元化机制:

(一)与省高院对精装修房、精装修等领域问题开展研讨。对重大投诉进行分析,探索建立典型案例制度。

(二)拓宽司法确认范围。本次《意见》重点与亮点之一为加强非讼纠纷解决效力,经消保委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未来省消保委将以本次工作为契机,将诉前调解、支持诉讼司法效力从商品房纠纷拓展至其他,如装修、预付费等普遍关注的消费痛点领域。

(三)组建商品房专家委员会。

(四)积极探索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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