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的发生,打乱了所有人的生活轨迹和工作计划。轻微的,不少人赋闲在家不能上班;严重的,不少中小型企业,因现金流断掉,濒临破产重组。
其中,疫情对于房地产的影响也甚大。不仅是开发商们从线下看房选房改为“线上看房买房”,更甚者,不少预计年后交付的项目都因为疫情休工的缘故要推迟。买房卖房的人们现在最担心的就是,疫情期间房屋延期交付,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样的情况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关于这个,官方已下发具体通知。2020年2月13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局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六条举措助力在宁房企应对疫情——关于“宁规划资源〔2020〕81号”的解读》的文件。
其中,在《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六条通知里明确提到: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
根据官方通知说明,疫情期间造成的延期交付,是不算违约的。
而关于“疫情期间的商品房买卖和房屋租赁可能引发的纠纷”等此类问题,南京目前还未下发其他通知。
不过可以暂时先参考其他城市下发的相关解决方案,比如徐州。
2月1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疫情期间的商品房买卖和房屋租赁可能引发的纠纷,提示了12个法律问题并予以解答。
内容显示,如开发商交房确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且疫情防控过后商品房继续开发建设不存在障碍,因疫情防控措施系属不可归责于开发商的原因,故购房者不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那么购房者在此期间未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呢?内容中提到,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购房者能够证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这下,大家对疫情期间的房屋买卖问题应该有所了解了吧。
(部分整理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