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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将评定为4个信用等级

和讯房产2021-12-09 16:02:01

12月8日,据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披露,《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显示,南京市住房保障房产局根据信用分值,对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级制度。办理开业报告手续的住房租赁企业可获得80分的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企业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标准加分或减分产生的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4个等级,分值越高,信用等级越高,如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B级得分应大于等于80分,C级得分应大于等于60分,低于60分的为D级,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1年。

《办法》中明确,信用评价为A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优先享有在代办房源核验、合同网签备案等房产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便利服务;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另外,信用评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将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恢复评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再参加本年度扣分定级,直接定为D级:(一)经判决构成犯罪的;(二)违法违规,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从事“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高风险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起群体性、恶性信访事件或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影响重大的。

据了解,对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高管、店长(管家),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此外,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并按规定办理开业报告手续的企业及其高管、店长(管家),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发布应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包括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办法所称企业高管,是指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记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股东等,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办法所称店长(管家),是指租赁企业门店、长租公寓项目的具体运营负责人。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及其高管、店长(管家)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记录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及经核定的企业及其高管、店长(管家)信用信息,通过南京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官网、南京网上房地产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易纲:短期个别房地产企业出现风险不会影响中长期市场的正常融资功能

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香港作为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已建立了一整套高效的金融运作体系,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有清晰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短期个别房地产企业出现风险,不会影响中长期市场的正常融资功能。易纲表示,人民银行坚持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将督促有关企业及其股东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则的要求,妥善处理好自身债务事宜、履行偿债责任。个别房地产企业的风险问题是市场事件,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理,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将按照其法定受偿顺序得到充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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