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扬中市首例遗产管理人案件判决】扬中市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判决被继承人周某的儿子小浩和现任妻子王女士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扬中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原案涉及一处待售农场,小...
正文:
扬中市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判决被继承人周某的儿子小浩和现任妻子王女士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扬中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原案涉及一处待售农场,小浩担心王女士转移遗产,因为他们无法就遗产掌握情况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小浩和王女士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有农场经营经验,综合考量遗产的性质和各继承人的权益,决定指定他们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制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利益,目的是实现遗产流转。根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顺序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