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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起南京电动车集中上牌 市民需提供发票等证明

扬子晚报  2011-04-15 14:31

[摘要] 昨天,南京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南京警方提醒,集中上牌工作将从4月19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请广大市民自觉上牌,否则交警部门上路检查时将予以查扣。

昨天,南京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南京警方提醒,集中上牌工作将从4月19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请广大市民自觉上牌,否则交警部门上路检查时将予以查扣。

上牌照需提供发票等有效证明

警方介绍,电动车登记时间将从4月19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登记范围为南京市全境(含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南京市常住或暂住居民持有无牌电动自行车的,可携车辆至居住地派出所、交警大队(三区两县交警中队)、车管所、有“交警服务超市”的社区进行登记。

警方提醒,对能同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的,予以办理车辆登记、上牌:

1、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不能提供购车发票,但能够提供销售单位出具的购买证明等材料,证明车辆合法来源的。

2、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车辆型号属于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范围的);不能提供车辆合格证明,但能提供相关材料证实其车辆型号属于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范围的。

3、车辆持有人身份证(在南京暂住的,还应当提供暂住证);不能提供身份证,但能提供户口簿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持有人身份证明材料的。

未列入上牌目录的电动车不得销售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私人财产登记,由公安机关发放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牌:

1、不能提供购车发票,且不能提供销售单位出具的购买证明的,车辆持有人应当写出合法购车来源承诺书。

2、不能提供车辆合格证的,或不属于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范围的。

3、能提供车辆持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持有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记者获悉,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牌,只表示电动车所有人对电动车具有所有权,但并不代表此类自行车有上路行驶的权利。拿着电动车信息登记牌上路,仍将被查扣处罚。

警方还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被盗和来路不明的电动自行车;车辆被盗后,车辆持有人应当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车辆以及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被盗车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盗车辆的,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对提供破案线索或举报有功的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况给予奖励。此外,不符合国家编码规则,未列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的车辆一律不得在南京市场销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的企业、商家,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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