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将严查并予以重罚。
近年来,我市少数职工通过中介以欺骗方式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较为严重。为防控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和制假贩假用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秩序和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诚信社会和“平安南京”建设,现就联合防控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中心各处室、分中心,局各处室、区公安分局:
一、加强信息共享。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至中心(分中心)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核查相关人员的身份、户籍等信息,以防范职工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或户口簿骗提住房公积金,所在地派出所应当予以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季度向市公安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涉案职工和中介等信息,以完善公安信息数据,提升治安管理水平。
二、加强联合执法。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骗提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骗提职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介人员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工作保障。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相关中介人员,以无理吵闹、侮辱、威胁等方式扰乱管理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应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报警求助,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动态管控;对于不听劝告、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京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