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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改成出租屋 居民表示将起诉物业

南京日报  2011-05-10 07:56

[摘要] “我们是建邺区天都芳庭小区业主,11幢楼下的地下室被改造成房屋即将出租,我们反对这样改造,但施工的人称得到了开发商和物管的许可。”

居民:将起诉物业

天都芳庭11幢的业主对地下室被改造一事意见很大。居民陈女士说,该小区是2003年交付的,原本地下室一直空着,今年春节后听说出售了,前不久地下室就开始进行装修,还打出了出租信息。“将来住进来那么多出租户,会给小区带还很多不安全因素。”另一位居民说,他特意观察过,地下室装修时将私设的下水道接到了小区的雨水管里,“以后污水全部到雨水管里,容易堵塞。”居民们说,他们已经查过小区的规划图纸,图纸上对于地下室的定性是“配套储藏室”,他们认为地下室出售和改造没有通过业主的同意,侵犯了业主的权利。

在百家湖巴黎城,28幢六楼一位住户指着楼下小花园晾晒的被单和衣服说:“你看,租住在车库里的人把小区空地、花园当成了晒衣区。”

本月初,百家湖巴黎城的业主在小区内贴小告示,准备在5月7日开一个业主大会,要求物业出面叫停车库改造。但由于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最后业主会没有开成,不过好几位业主都告诉记者,他们将保留起诉物管的权力。

消防:可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和5000元罚款

记者从市住建委房屋和物业管理处了解到,在南京还有很多小区存在将地下室、车库改造他用的现象,有的改造成出租房,有的用作商铺。《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小区地下室和车库应该是业主共有,转作出租房已经改变了原有结构,业主可依法维权。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相关负责人说,像这样将地下室、车库改造成出租屋,私自改造水电路会带来很大的消防隐患。《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建筑不得设置住宿场所,消防部门可根据法律对施工单位作出停工和5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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