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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法 角度 谈房屋征收拆迁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9-05 08:30

[摘要] 房屋征收拆迁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沉重话题。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当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何者为先的问题日益凸显。此类矛盾因涉及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利益,可谓触点多,燃点低,一遇诱因,一触即发,一点就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管理面临极大的挑战。本文拟从依法 角度,谈谈相关法律问题。

编者按:房屋征收拆迁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沉重话题。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当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何者为先的问题日益凸显。此类矛盾因涉及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利益,可谓触点多,燃点低,一遇诱因,一触即发,一点就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管理面临极大的挑战。本文拟从依法 角度,谈谈相关法律问题。

权利保障与依法

拆迁过程中,大的矛盾焦点莫过于老百姓合法权利保障问题。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此,人权保护正式写入宪法,成为一项用以约束国家机关活动的宪法原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也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从此,“保障人权”在立法体系中得予真正体现,已不再是一句空话。从宪法权源上看,人的基本权利分为一般主体权利和特殊主体权利。在一般主体权利中规定了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中拥有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 权等。在特殊主体权利中,规定了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保障、保护妇女、男女平等、保护婚姻、家庭、儿童、华侨、侨属等权利。在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极易发生的是国家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一般主体权利即人格尊严、住宅、财产等权利的冲突。于是,考量、平衡、协调、解决上述冲突、矛盾,就成为各级 机关必须随时面对的问题。何者为先?西方立宪主义的来源对我们应有所启迪。西方立宪主义早源于一种“设防的学说”,即在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设置相互调整的制度或专置。在这种理念下,对公权力拥有独占性的承担者之地位的国家权力,就被假定为基本人权的侵害主体。进入现代历史阶段后,各个国家宪法领域(小区论坛)在一定程度上传承了传统立宪主义的精神实质,国家权力或公权力仍然被视为基本人权的侵害主体(张千帆主编《宪法学》p159.)。当代德国具 的公法学家之一黑塞曾经指出:“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针对国家权力对个人宪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力使个人凭籍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这乃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是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作出不法行为的可能。”于是“不是天使”,需要控权,“相对人也不是天使”,需要管理便成为必然。从人性的角度来说, 主体和相对人都不是“天使”,都有自身的弱点和缺陷,所以一方面要“控权”,一方面也要管理。如何控权和管理,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体在拆迁工作中,可从下述方面作出大的努力。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拆迁的执法基础和前提条件。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体现了基于基本人权的“设防的学说”。因此在具体的拆迁工作中,要注重区分公益目的与非公益目的的界限,不能超越“公共利益”的范围去强迫当事人服从 目的。从思想意识上要切实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指导 整个拆迁工作的红线,切实把老百姓的正当合法需求作为 位的考量,真正让老百姓宪法上的权利诸如人格权、住宅权、财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通过正常的拆迁工作,使老百姓合法利益大化,使之心情愉悦、精神愉悦,人际关系和谐,干群关系和谐,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正确行使权力是依法拆迁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

正确行使权力,既要防止权力滥用等乱作为,也要避免程序缺失、久拖不结等不作为。防止权力滥用,好的办法是用权力制约权力。具体在拆迁工作中,通过明晰当事人的权利,制约 权力的途径主要有:一是扩张公民的政治权利如知情权,公民应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可要求 公布征地拆迁方案,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尽量做到信息对等,以防止 在实施过程中权力异化。二是要求 依法作出诚信承诺义务,这是公民的合理期待权,如对于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不履行职责而损害公民的合理期待权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向公民公开赔礼道歉,如果因此造成其他损害的,相应赔偿其损失。这样不致于激起老百姓对 不满甚至与 机关产生激烈对抗。三是明示公民有对无效 行为的抵抗权。如《 处罚法》第49条规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在拆迁工作中,拆迁主体不符合规定,拆迁补偿方案显失公平的,公民均有权行使抵抗权。四是提供公民生存发展权的大保障。一要生存,二要发展,经济是基础,财产权利有了保障,人的精神才会独立,要使人民有尊严地活着, 应创造更多的就业条件,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而减少依赖。日本宪法学者大须贺明谈到:“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通过上述途径以有效制约 滥用权力,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承诺诚信义务,达到依法拆迁、依法 。

第三,强化对 相对人的管理是依法拆迁的必要补充和重要保障。

机关和 管理相对人作为一对对立统一的法律关系,除了控制公权力而外,也必须加强对 相对人的法制 和 管理,使对相对人的管理与服务得予有机统一,使拆迁工作既有效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又保障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拆迁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 相对人,尤其是思想情绪不稳定、抵触对抗心理强的人员的 ,有效避免和防止相对人的过激言行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甚至上升为致人死伤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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