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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收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闵一峰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被征收人:沈宜全联系电话:18951614675被征收房屋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螺丝桥大街80号4幢1单元402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的需要,征收人于2013年5月7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宁建府征字[2013]第2号),对......
征收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闵一峰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
被征收人:沈宜全
联系电话:18951614675
被征收房屋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螺丝桥大街80号4幢1单元402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因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的需要,征收人于2013年5月7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宁建府征字[2013]第2号),对建邺区螺丝桥大街80号1幢—4幢、螺丝桥大街80号原农研所幼儿园二楼、螺丝桥大街16号南京宇桥通用电器有限公司等(具体征收范围以地字第320105201211474号规划许可证为准)用地实施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人依法将房屋征收决定以及《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7月28日止。
被征收人沈宜全,房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螺丝桥大街80号,产权人沈宜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1.57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沈宜全将建邺区螺丝桥大街80号住宅房屋作为营业性用房,并持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经南京市公证处以摇号方式确定该项目的评估机构为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的房屋经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总价格为1427230元。征收人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公司对“住改非”的评估价格、补偿标准等作出书面说明,并送达给沈宜全。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宁(2012)17号)、“关于对《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八项的适用意见(宁建征字[2014]581号)”对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低于住宅单价的,按住宅单价计算。因此,沈宜全的房屋补偿单价仍按住宅单价进行计算。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予认可,拒绝搬迁。经多次协商,双方无法在签约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的正常进行,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 对被征收人沈宜全名下的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螺丝桥大街80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 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427230元,装潢及定附补偿等为人民币48942元,合计人民币1476172元,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
三、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按照《河西原农研所地块危旧房改造暨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结算。
四、 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补偿,计人民币4078.5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8元/平方米补偿,支付一年,计人民币27407.52元,合计人民币31486.02元。
五、 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被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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