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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售楼处缴纳房产税需规范

南京日报  2016-09-20 08:51

[摘要] 以案说法案情简介:近日,溧水地税稽查局在对辖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售楼处按710万元房产原值进行申报缴纳房产税,但在固定资产账上并没有发现该售楼处入账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近日,溧水地税稽查局在对辖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售楼处按710万元房产原值进行申报缴纳房产税,但在固定资产账上并没有发现该售楼处入账。经过进一步了解,该售楼处是临时占用该公司三期项目用地建设、三期项目开工时将拆除,属临时性建筑,因此并没有计入固定资产。对于710万元房屋原值如何构成,财务人员解释,是对相关建设成本的粗略归集,认为售楼处是临时性房产,所以未将地价考虑进去。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虽然今后要拆除,但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满足免税的条件。因此,该公司应从售楼处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与此同时,房产原值还应包含地价。 

 

    终,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作出补缴少纳房产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虚假申报少纳房产税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税款50%罚款的处罚决定。                                蔡行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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